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

香港家務移工與〈僱傭條例〉

到香港之前,我就很想找到一個關鍵性的差別,以解釋「為什麼香港的家務移工常能獲得休假,而台灣卻很難」,原本我的思考一直往社會福利面向去打轉,我這麼推測著:「香港的照護體系比較好,所以老人病人才不用那麼依賴看護工吧?」但越是打聽,越覺得這邊的照護體系,並不比台灣好,某些地方甚至更糟,那到底差別在哪裡?

結果今天跟小魚和Leo閒聊時,赫然發現,差別居然就在僱傭條例這個最基本的勞動法!香港的家務移工,是有在〈僱傭條例〉的保障範圍裡的,而非像台灣一樣把家務工排除1

以下簡單摘錄我讀到的,覺得與「決定性差別」有關的條文:

適用範圍

首先在第4條(適用範圍),除了某些被排除的特定行業外,「本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該等僱員的僱主,以及該等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僱傭合約。」
被排除的是:1) 家屬或同居人;2) 境外聘僱者;3) 某些海員;4) 學徒
而家庭傭工沒有被排除!!

反觀台灣:被勞基法排除的行業和工作者,罄竹難書啊啊啊…


休息日

在第2條(釋義)中,將「休息日」(rest day)定義為:指僱員根據第IV部有權無須為僱主工作的一段不少於24小時的連續期間。

在第IV部中對於休息日的規定,除了基本的「每7天至少休息一天」(第17條第1款)以外,也規定:除非在特殊狀況(第40、40A條),否則也不能夠以加班費代替。雖有第20條「自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」這樣的後門,但因為勞資法庭申訴對大部分勞工(包括移工)來說,是另一條可選擇的道路,所以「強迫自願」的威脅性就沒那麼高2。這是香港的勞動體制裡,一個很重要的邏輯:休息日是不可剝奪也不可買斷的3


團結權

第IV A部是關於「團結權」的保障,超熱血的,這部法令是工運大國在殖民地的遺緒啊!
第21B條第1款:任何僱員…享有以下權利─
 (a) 作為或成為…職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;
 (b) 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,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;
 (c) 聯同他人…組織職工會或申請將職工會登記的權利;… (下略)
第21B條第2款:任何僱主,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,假如 (a) 阻止或阻嚇…僱員行使第(1)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;或 (b) 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、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--即屬犯罪;一經定罪,可處第6級罰款。
(根據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〉,六級罰款即「100000元以下之罰鍰」!)


家務工作做為一種工作

而在第VA部(遣散費)、VB部(長期服務金)中,為了讓家務工也適用這些條文,該條例這樣描述了家務勞動的僱傭關係性質:「在私人住戶工作或其受僱的工作是與私人住戶有關的僱員,猶如該住戶是一種業務,而維持住戶即僱主經營該業務一樣。


小結

如前所述,參考香港的勞動法令,最大目的是找出「為什麼香港的家務移工常能獲得休假,而台灣卻很難」。嚴格說起來,香港對於家務移工並無特別保障,然而家務移工被涵蓋在〈僱傭條例〉裡,其實就是相當完整的保障了--跟台灣刻意排除、刻意打壓家務工的狀況相比的話。再加上〈僱傭條例〉裡,休息日不可剝奪也不可買斷的基本原則,便創造了「家務移工常能獲得休假」的空間。

當然,在香港的一個半月,已經破除了我的「外國月亮情節」,我知道即使在制度上看似有保障,但短付工資、無理解聘等壓迫還是常常發生在家務移工身上;然而,「休假」這件事仍舊是無可取代的:這讓移工們有條件能聚集,讓組織群眾成為可能。

除了放假,我認為移工組織強大的另一個要素是「資歷」,也就是「在香港留了多久」。未來要談談〈入境條例〉和標準合約。




註:

  1. 把家務工排除的是〈最低工資條例〉,我之前搞混了。當然這條也很可惡!
  2. 「強迫自願」在台灣極為常見,例如「自願不放假」、「自願被扣儲蓄款」、「自願將證件交給雇主保管」等等,這種同意書真是要多少有多少。
  3. 雖然〈僱傭條例〉對休息日規定嚴格,但卻沒有標準工時的規定,亦即:只要每週讓你休一天假,其他日子操死你都不犯法。標準工時是當前香港工運的重要訴求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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