結果今天跟小魚和Leo閒聊時,赫然發現,差別居然就在〈僱傭條例〉這個最基本的勞動法!香港的家務移工,是有在〈僱傭條例〉的保障範圍裡的,而非像台灣一樣把家務工排除1。
以下簡單摘錄我讀到的,覺得與「決定性差別」有關的條文:
適用範圍
首先在第4條(適用範圍),除了某些被排除的特定行業外,「本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該等僱員的僱主,以及該等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僱傭合約。」被排除的是:1) 家屬或同居人;2) 境外聘僱者;3) 某些海員;4) 學徒
而家庭傭工沒有被排除!!
反觀台灣:被勞基法排除的行業和工作者,罄竹難書啊啊啊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