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

香港家務移工與〈僱傭條例〉

到香港之前,我就很想找到一個關鍵性的差別,以解釋「為什麼香港的家務移工常能獲得休假,而台灣卻很難」,原本我的思考一直往社會福利面向去打轉,我這麼推測著:「香港的照護體系比較好,所以老人病人才不用那麼依賴看護工吧?」但越是打聽,越覺得這邊的照護體系,並不比台灣好,某些地方甚至更糟,那到底差別在哪裡?

結果今天跟小魚和Leo閒聊時,赫然發現,差別居然就在僱傭條例這個最基本的勞動法!香港的家務移工,是有在〈僱傭條例〉的保障範圍裡的,而非像台灣一樣把家務工排除1

以下簡單摘錄我讀到的,覺得與「決定性差別」有關的條文:

適用範圍

首先在第4條(適用範圍),除了某些被排除的特定行業外,「本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該等僱員的僱主,以及該等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僱傭合約。」
被排除的是:1) 家屬或同居人;2) 境外聘僱者;3) 某些海員;4) 學徒
而家庭傭工沒有被排除!!

反觀台灣:被勞基法排除的行業和工作者,罄竹難書啊啊啊…